其中,16日、19日、24-28日以及30日,河南、山东、苏北个别城市可能出现臭氧中度污染过程。
全省十三五已累计完成3177个,占全部任务的96.3%。此外,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启动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研究,选定南昌市和宜春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试点,预计2020年底完成。
并建立江西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制度,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全省第一批风险管控修复名录,26个污染地块纳入管理,其中2个地块已完成效果评估。将广昌县、靖安县和永丰县纳入整县推进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江西已完成全部223个初步采样地块布点采样方案并已上传国家系统。按月调度9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县和2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县进展。江西99个县(区)已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自江西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来。
7个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按要求编制并实施了年度管控计划。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还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全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全省共计发布310家企业,将对这310家企业实施重点管理,要求企业对其用地开展自行监测,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对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测。《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四)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相关主要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十条裁量使用要求: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2)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注:本部分参考《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制定。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四)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或者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到以下情节因素:(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条本基准中所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确定的情况下,依据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判断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及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九)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五)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第十七条对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本裁量基准的规定,运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通过案件横向比较的方式进行裁量。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环境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前,应当对违法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复查,根据裁量方式提出行政处罚的具体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最终罚款金额。(六)污染源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持续时间不超过1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六)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十三)经营活动中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审议过程、审议内容、审议结果应书面记录,并随案卷归档。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自由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注:本部分内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考《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第十一条案件的法制审核阶段,案件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裁量基准,对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并对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
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案件审查阶段。(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提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有关裁量情节的定量证据。(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为规范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我局起草了《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九)在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擅自进行环境噪声扰民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以及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
(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中,3-5日以及11-15日成渝城市群局部城市可能出现臭氧轻度污染过程。
长三角区域:8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2020年7月31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长三角、东北、华南、西南、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8月上半月(8月1日~15日)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汾渭平原:8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北京市:8月上半月,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
西南区域:8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京津冀及周边区域中南部、长三角、东北区域局地可能出现臭氧中度污染。
其中,8日山西西南部局地可能出现臭氧中度污染。其中,1-3日以及10-15日可能出现臭氧轻度污染过程。
东北区域:8月上半月,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8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总体较好,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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